刘娟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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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能动司法,强化多元协作,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努力为推进美丽中国建设贡献司法力量。
一、深化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建设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做好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是司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
我们要深刻认识到做好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是服务保障发展大局的重要举措。绿水青山既是自然财富,也是经济财富。生态环境问题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离不开良好的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安康两级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生态环境。
要深刻认识到做好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是落实司法为民、增进民生福祉的关键路径。生态环境保护既是重大的政治问题、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民生问题,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当前,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求日益增长,对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要求愈加强烈。我们要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严惩各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用环境改善的“含绿量”提升民生改善的“含金量”。
二、坚持能动履职,全面筑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屏障
实践证明,只有实行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
环境资源审判专业性强,建立专门的审判机构、提升专业化审判能力水平,是加强环境司法保护的重要基础。自2016年起,陕西省就依托西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在西安、安康两市开展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改革,有力推动了环境资源审判的专业化进程。我们要持续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健全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规范案件范围,完善集中管辖机制,推进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三合一”走深走实,强化高素质专业化审判队伍建设,全面提升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水平。
在实践中,我们积极探索创新,推进环境资源审判理念转变。比如,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坚持修复性司法理念,在审判中探索引入“碳汇”补偿替代性修复方式,联合相关单位设立安康生态司法林业碳汇教育实践基地,既为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当事人以替代性修复方式补植复绿提供场所,又打造生态司法警示教育平台,有效传递司法生态保护的正向效应。
我们要全面贯彻预防和恢复性司法理念,注重采用消除危险、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责任方式,积极探索替代性修复、异地恢复、补种复绿等责任方式,着力解决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损害预防、修复等突出问题。强化对绿色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依法妥善审理涉碳绿色信贷、绿色金融等新类型案件,探索创新认购碳汇、技改抵扣、劳务代偿等多种环境资源审判裁判执行方式,推进绿色低碳经济的合法规范健康发展。
要协同推进环境资源纠纷源头治理。司法的事后救济并不是环境保护的最优选择。要始终坚持“抓前端、治未病”,积极探索环境资源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实现多数纠纷通过非诉方式及时解决、少量诉讼通过调解速裁快速解决、疑难案件通过精细化审判解决;依法延伸司法职能,对环境资源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发出司法建议,从源头上堵塞漏洞;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引领作用,大力开展巡回审判,定期发布典型案例,引导群众自觉培育生态道德和行为习惯。
三、强化联动协作,全力构建多元共治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大格局
环境资源纠纷具有侵害地域范围广、涉及人数众多、因果关系链条复杂以及专业技术性强等特点。因此,在环境资源保护领域建立多元共治机制尤为重要。
今年上半年,安康中院与西铁中院签署《安康市域秦巴汉水区域环境资源保护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将西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专业优势与安康法院组织体系架构优势相结合,共建纠纷诉前协同止纷、诉中协同解纷、判后协同息诉机制,着力构建起区域性联创联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新模式。
要持续加强跨法院协作。加大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法院与地方法院之间的司法协作,建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协作机制,通过优势互补,在诉源治理、审执协作等方面持续发力,及时高效化解环境资源司法纠纷。
要持续加强跨部门联动。建立健全审判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生态环境执法协作机制,发挥“林长、河长+警长+检察长+法院院长”环境司法合作、常态化联系协商、信息共享等协作机制作用,探索环境刑事案件与行政处罚诉罚衔接、环境民事案件和公益诉讼诉调对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商衔接等机制,推动行政机关环境执法与司法保护双向提升。
要持续加强跨区域协作。法院案件管辖有区域之分,而山川、河流、空气的延续是无界的。安康两级法院要继续加强与西铁两级法院以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建立跨区域送达、调查取证、异地审执和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推动重点流域和特殊区域生态环境系统治理。
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我们将聚焦新时代新征程生态文明建设新要求,聚焦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司法的新需求,加快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法治化、专业化、现代化进程,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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